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
闽财(农)指【2014】85号
有关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农业局:
根据省财政厅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印发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闽财农〔2013〕12号)和2014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,经评审研究和网络公示后,确定了2014年第二批17个创建县(市、区)63个建设项目及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方案(详见附件)。现下达专项资金3800万元,列“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”科目支出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推进项目建设。各县要指定专人挂钩联系项目实施单位,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补助方案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,抓紧组织实施。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,加大主导产业“五新”推广,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,确保项目建设上水平、出成效;要跟踪项目实施动态,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。
二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。项目建设完成后,实施单位应向县级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;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及时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,验收时不得将已获得设施农业、畜牧、食用菌等其他支农专项补助的建设内容列入;县级初步验收后,报请设区市正式验收,由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,并将验收结果(一式两份)报省农业厅备案。经设区市验收合格的项目,要及时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。
省农业厅将会同财政厅组织抽查,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,将追回省级专项补助资金。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
2014年9月17日